山东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为建立和健全山东省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山东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签约主体。
第二条 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具体实施工作,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是本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当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签署和遵守本公约。签署本公约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人、评标专家等统称为签约主体,签约主体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签约主体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 签约主体权利:
(一)要求协会对违反本公约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维护其正当权益。
(二)列席协会对违反本公约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三)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本公约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五)对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签约主体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诚信、自觉履行本公约及协会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各方签约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签约主体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及时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合法真实的证据材料。
(三)协助和配合协会对违反本公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协助和配合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调研。
第三章 招标人(采购人)自律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工作;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法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可以进行自行招标(采购),不具备的应委托招标代理人进行招标(采购),招标人(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实力较强、业绩良好和信誉较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采购人)选择招标代理人。
第八条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设置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诱导性的内容,严禁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参加竞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不得设置违法、违规的招标条件或合同条款侵害投标人(供应商)的正常权益。
第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及中标结果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应当科学严密,不得随意改变招标内容和中标价格,严禁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不得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指使、授意招标代理人、其他投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等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供应商)谋取中标提供便利;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指使、授意或者认可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转包、违规分包。
第四章 投标人(供应商)自律规定
第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供应商)条件或者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对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自觉维护招标采购市场秩序,严禁借用资质参加投标,严禁以假证明、假承诺、假业绩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及印章;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投标人(供应商)的名义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坚决抵制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参与竞争。
第十四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无故放弃中标资格,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签订的合同;不得将项目转包、挂靠承包或者违规分包。
第十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对违法和不公正行为提出异议(质疑)、投诉、举报时,应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
第五章 招标代理人自律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人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人应遵守本公约第三章有关招标人(采购人)自律规定的相关条款,并应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人应当公平竞争开展业务,自觉维护招标代理行业声誉;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虚构事实或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当投诉、举报等方式诋毁、排挤其他招标代理人,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抵制盲目压价、异常低价等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正常合同外条款或者订立阴阳合同收取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压低或套取代理费用;严禁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转嫁代理费用。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电子招投标平台专利及相关数据,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咨询成果等技术资料,不得窃取其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第六章 评标专家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评标评审工作尽责履职。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十应当”“十不得”》。
(一)评标专家“十应当”
1、应当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履职;
2、应当严守评标纪律,维护评标秩序;
3、应当熟练电子系统,独立进行评标;
4、应当严格规范评标,确保评标质量;
5、应当提升履职能力,及时提出建议;
6、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严守评标秘密;
7、应当坚持公平正义,举报违法行为;
8、应当落实回避制度,主动申请回避;
9、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实操能力;
10、应当履行专家义务,配合异议处理。
(二)评标专家“十不得”
1、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2、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3、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5、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6、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7、不得透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报酬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9、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10、不得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第七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签约主体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相应自律规定,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认真配合协会自律委员会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签约主体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申请协会自律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签约主体如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经协会自律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情况等,分别给予下列惩处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提出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或一年;
(三)按章程有关规定解除协会职务;
(四)按章程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五)将查实的违约行为和处理结果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国家及山东省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签署并自觉遵守本公约的签约主体,协会将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国家及山东省指定的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
(三)向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推送表彰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2024年3月28日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裁决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山东省招投标协会
2024年4月15日